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盘锦市旅游协会
    英文名称为PanjinTourism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P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盘锦市境内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盘锦市旅游局的领导、盘锦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旅游协会、辽宁省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盘锦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主管单位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在政府和旅游经营、开发、教育、科研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加强行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加强旅游理论研究和旅游发展战略、旅游管理体制、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等调研工作,向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五)根据会员的需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旅游咨询、员工培训、技能大赛和新标准、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
    (六)编辑行业信息资料,出版发行本会会刊和相关刊物;
    (七)为社会提供全市旅游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进行旅游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项目论证和鉴定工作;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规划咨询、质量咨询、组织技术交流、举办展览、承办会议等,以及对旅游专业分会进行业务指导;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团体会员,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1、全市旅游行业专业协会和组织;
    2、区市县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3、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协会和组织;
    4、旅游院校、各综合大学的旅游(院)系、旅游科研机构;
    5、旅游饭店;
    6、国际、国内旅行社;
    7、旅游度假区、景区(点);
    8、旅游车船公司;
    9、旅游定点(购物、娱乐)单位;
    10、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11、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 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 协助开展旅游学术和宣传普及活动;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 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 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审议通过本协会行规和行约;
    (五) 选举、任免常务理事;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决定和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三十二条 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一)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市目前情况,暂设盘锦市旅游协会旅游饭店分会、旅行社分会和旅游景区(点)分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这个分会对外称:盘锦市旅游饭店协会、盘锦市旅行社协会和盘锦市旅游景区(点)协会。
    (二)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协会的同意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会长分别由本会一名副会长兼任,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确定。会长原则上每年轮职一次。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凡加入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须履行本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款;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本协会兼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奖金及保险福利等;
    (三) 其它保障协会工作所必须的正常开支。
    (四)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暂由市旅游局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
    第三十七条 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年终编制经费决算,按规定向本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职称、职务晋升、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机关在职人员相同。聘请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核定,报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